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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信法课堂:建设工程中发包方违约,承包方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发布时间:2022年8月16日    浏览次数:288次

【案例】2010年9月,A市a建筑公司承包了b房地产开发商的商业用房建设工程项目。2010年10月,b房地产开发商的商业用房建设工程项目又分包给了c建筑公司。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项目工程款按照工程进度分期予以支付。2011年6月,a建筑公司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了商业用房的框架性建设,但是此时b房地产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经过a建筑公司的几次催告,b开发商还是没有支付工程价款。由于b房地产开发商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并违法分包,a建筑公司流动资金困难,无法垫资施工。因此,a建筑公司想要单方解除该建设工程合同,以维护自身权益。那么,承包方该如何维护自身利益?

【解析】

  • 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例中,a建筑公司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了商业用房的框架性建设后,经过a建筑公司的几次催告,b开发商还是没有支付工程价款。因此,a建筑公司可以解除该建设工程合同,以维护自身权益。
  • 我国法律规定,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本案例中,b开发商违法转包,将一个工程重复转包,此行为严重损害a建筑公司的合法权益,b开发商支付相应工程价款后,还应赔偿a建筑公司相应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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